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603号
被不起诉人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04日经我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2时16分,被不起诉人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90***小型白色面包车行经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吕家岸桥附近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当场检查。经检测鉴定,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上述事实有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民警证言,被不起诉人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监控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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