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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茹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194号

   被不起诉人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园**幢**单元**室。2007年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5年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拾叁日并罚款伍佰元;2015年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拾伍日。现因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轻型普通货车途径台州市路桥区**街刚***门口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茹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茹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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