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茹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茹某某酒后驾驶甘KM****号二轮摩托车由文县舍书乡茹家行政村驶往武都区磨坝乡干活,到达磨坝乡后,茹某某又驾驶二轮摩托车去外纳乡买东西,途径外纳乡中心小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当晚21时,公安民警在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取了茹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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