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矿工房**楼**门**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9月10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当事人杨某某与犯罪嫌疑人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蔚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茹某某坐落于唐山市中北区**号的房屋评估拍卖,杨某某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茹某某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726执恢14号确定的腾房义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犯罪嫌疑人茹某某现已执行该判决,并取得当事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蔚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蔚县人民法院公告、谅解书、刑事和解笔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茹某某案发后履行了法院判决,取得当事人杨某某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茹某某不起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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