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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荀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荀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行至**线2903公里100米处时遇民警路检,在执勤民警对荀某某查验过程中,发现施荀某某口中呼出一股疑似乙醇气味的气体,于是执勤民警现场利用酒精检测议对荀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100mg/100ml。民警将荀某某带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备检。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检验,荀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荀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荀某某无其他严重情节,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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