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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荀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45号

被不起诉人荀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荀某某酒后驾驶渝AB****号小型汽车,从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坝佑往兴义市区方向行驶,22时16分许,行驶至兴陇大道500米(小地名:坝佑检测站)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荀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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