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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荆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荆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253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2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荆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15日14时50分,被不起诉人荆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合隆镇繁华路与华政街交汇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长春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荆某静脉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含量为233.09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荆某是否酒后驾车,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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