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5********,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小学文化,个体,群众,住址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室。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荆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至2019年5月份期间,张某某(已判刑)在其经营的临沂市罗庄区某杂粮经销处对外销售大麻种子。2018年秋天,被不起诉人荆某某帮助其妻子张某某购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白某某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共计32000公斤,存放在其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某杂粮经销处店中。期间,被不起诉人荆某甲帮助张某某将上述大麻种子对外销售牟利,已卖出9130公斤,另有22870公斤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查扣,数量较大。经临沂市公安局鉴定,扣押送检的大麻种子中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经鉴定,上述大麻种子未经灭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数量较大,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但其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在买卖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被不起诉人荆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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