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47号
被不起诉人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1********,汉族,大学本科,现任武陟县**局办公室主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14时21分,被不起诉人荆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白色豫H8****“哈佛”小型汽车,沿武陟县谢旗营镇“妙味香厨”饭店门口,由北向南行驶至S309省道路口处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荆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95mg/100ml,随即对其口头传唤并带至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荆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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