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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寻衅滋事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7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817日补查重报。

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荆某某在武陟县詹店镇**酒店无故随意殴打秦某某(15岁,系未成年人)、张某某(16岁,系未成年人)李某某(14岁,系未成年人),造成该酒店内秩序混乱,无法正常营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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