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荆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德惠市朱城子镇**村**组,现住德惠市朱城子镇**街道**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德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荆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某位于德惠市同太乡**村**社屯南28林班200小班林木,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油锯手砍伐杨树、榆树、柳树合计28株,经鉴定,被伐林木合计立木材积19.9324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荆某某自首,并上缴违法所得1200元。
本院认为,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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