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荆某某,女,1980年4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80********,汉族,务工,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坊**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荆某某在胶州市**镇第**小学门口西侧,盗窃纪某某红色华承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00元。
2019年1月26日14时许,荆某某在胶州市**镇**超市门口盗窃管某某蓝色绿能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8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确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