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荚某甲,曾用名荚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66********,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30分许, 被不起诉人荚某甲酒后驾驶皖P*****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从宣州市区林工商附近出发,当车行至宣城市水阳江北大道与东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荚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0.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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