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55******,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村民组(户籍所在地同上)。被不起诉人荣某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六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 月10日补查重报。
六安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底至3月4日,荣某乙、荣某甲父子二人多次盗伐位于**村民组“大塘洼”山场的林木,树种为枫香、松树及栎树,经民警现场清点伐根,共发现伐根125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荣某乙、荣某甲在未取得林权人周某某同意,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1.78亩,共计125株,活立木蓄积6.18立方米,涉嫌盗伐林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六安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荣某乙、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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