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53********,汉族,专科文化,原通化市***单位干部(已退休),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东昌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荣某于2019年10月7日19时50分许,酒后驾驶号牌为吉E****8小型轿车,由通化市文化市场方向往江南方向行驶,行至江南二桥红绿灯附近时,被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昌大队西昌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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