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荣某某驾驶湘F9RY22小车从岳阳县中洲乡十字渠方向往宝塔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中洲乡中洲村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将路边行人付某某撞到,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荣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自动投案。
事后,荣某某与付某某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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