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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荣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号“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宜良县东环路驶往宜良县国际新城,20时50分许,其行驶至宜良县东环路与钰桥路交叉口5米乡鸭湖大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48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荣某某不起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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