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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荣某某酒后驾驶冀E*****号牌机动车行驶至威县**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35mg/100ml。

本院认为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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