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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荣某某酒后驾驶苏NK****小型轿车,行驶至沭阳县青伊湖镇后乡村北湖路东首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6mg/100ml,遂抽血备检。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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