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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1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文登市,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22时3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即墨区鹤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家营村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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