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故意伤害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9日11时30分许,王某某在息烽县**镇**村**组荣某某家院坝内,因琐事和荣某某发生矛盾,荣某某强行将王某某用绳子捆绑在电杆上,致王某某左手拇指受伤。经息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