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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故意伤害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现住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日9时许,在迁安市建昌营镇福田路十字路口北50米处,犯罪嫌疑人荣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荣某某将韩某某右手无名指掰伤,造成韩某某右手环指近节粉碎性骨折。经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及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迁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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