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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在成都上班期间与现住在高县**镇**村**号的初中同学杨某某微信聊天时,得知杨某某想办理户口迁移,因自身欠有债务而产生骗取杨某某钱财的想法,于是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户口迁移,但需要15000元打点关系,于6月24日骗得杨某某通过微信二次转款计15000元。钱到手后即归还13000元的债务和生活消费,当杨某某催其办理户口时,其借口还需要钱打点关系,被害人见情况不对,告诉被不起诉人荣某某不办了,让其退钱,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借故推脱,7月9日被害人报案后,被不起诉人荣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月27日到案,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还被害人赃款1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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