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95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49********,汉族,小学文化,湖南长沙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即无狩猎许可证,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附近,使用粘网捕获野生鸟类四只。经鉴定,一只除毛解剖死体为鹰科鸟类,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除毛死体为山斑鸠,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一只带毛的死体为松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