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现住太谷区**乡**路**号,系农民。2020年5月29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上9点左右,被不起诉人药某某酒后驾车途经太谷区箕城西街锦营明珠小区附近时,被太谷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血样检测,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及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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