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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药某某盗窃案)_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药某某,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1424291989********,晋中市太谷区人,住晋中市太谷区**镇**街**号,系农民。2020年5月19日,该因涉嫌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药某某在晋中市太谷区盛达驾校考完科目二,在待考区的长桌上取其随身财物时,趁机将被害人温某某在长桌上篮子内的一部华为P30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7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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