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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药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药某某,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72********,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街**。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份以来,武某某、王某某(另处)、 被不起诉人药某某等人以开元盛世集团**开元小镇、影视基地、南非钻石为名在晋中城区开设运营中心,大肆发展下线拉人头加入。只要缴纳最低、650元-65000元就可以加入成为相应的**,加入后的**通过静态和动态两种方式获取收益。其中静态方式采取积分拆分的方法,动态方式采取推荐奖等拉人加入的方法。

开元盛世通过互联网开通相关网站,以**开元小镇、影视基地、南非钻石为幌子,采取收取一定数额资金兑换开元券为手段,**成为**,投资成为**分五个级别,一星**需投资650元,二星**需投资6500元,三星**需投资19500元,四星**需投资32500元,五星**需投资65000元。**注册投资后会有一个开元盛世集团**ID号,每个**投资的钱在开元盛世网站中兑换成开元券;会贯投资的人民币按6.5:1的比例兑换成开元券,一星**兑换100美金,二星**兑换1000美金;三星**兑换3000美金,四星**兑换5000美金,五星**兑换10000美金。注册成为**后,开元盛世集团每隔一段时间,按照**金额发展情况对积分拆分一次,拆分十次后出局,此为静态收益。**加入后,对推广者实行相关奖励,有推广奖、平衡奖、领导奖、点位奖等,为动态收益。发展下线人员加入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数量和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武某某于2017年2月份在祁县参加开元盛世启动会,**公司**刘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报单以高点位,随后伙同刘某某(已判)以拉人头讲课、组织召开宣传招商会等形式在晋中颐景酒店召开招商会,大肆发展下线人员,2017年5月份,因武某某业绩达标,开元盛世给予店补,武某某雇佣王某某等人在榆次荣华大厦10层正式开设开元盛世运营中心进行传销活动。某某某于2017年3月份经张某某介绍加入开元盛世,加入后某某某依托其在榆次南关开设饮水机售卖店为工作地,开展传销活动,同时在其户籍地**,大肆发展下线人员。王某某经武某某介绍加入开元盛世。在武某某开设的运营中心中工作,负责接待、介绍、**注册、转账等工作,并将其个人信息、银行卡等借予武某某使用报单高点位和转账使用。

武某某、王某某、药某某等人在开元盛世招商会相互认识,后武某某、药某某二人伙同在榆次东阳等地以组织会议形式进行传销活动,截至目前,通过上海警方提供传销网络数据发现武某某共发展有下级层级183层,人数13000余人,涉及资金7000余万元;某某某共发展有下级层级61层,人数2762人,涉及资金1500余万元。目前城区分局辖区共有39人报案,涉及资金161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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