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莘某某吃饭时饮酒,次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莘某某驾驶豫C*****号轻型普通货车(非营运),行驶至洛宁县**桥南口处,被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
本院认为,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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