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妥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7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银忠,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李学清,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经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0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莫建平、妥某某商量好,由犯罪嫌疑人莫建平回家向其哥哥被害人莫某某要21万8千元的存款,如果不给,就由犯罪嫌疑人莫建平持木棒打被害人莫某某,逼迫其给钱。商量好后,犯罪嫌疑人莫建平2019年6月29日凌晨0时许回到家中,在向其哥哥被害人莫某某要钱未果后,犯罪嫌疑人莫建平持木方条击打被害人莫某某头部,被害人莫某某晕倒后,犯罪嫌疑人莫建平又戴手套对被害人莫某某的口鼻等部位进行捂压,造成被害人莫某某死亡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莫某某符合受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合并被捂压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特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理市公安局认定妥林燕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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