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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丙非法采矿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丙和莫某乙、莫某丁、莫某甲、莫某戊(均不起诉)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莫某丙和莫某乙、莫某丁及莫某己、莫某庚、莫某辛(均在逃)等人在谋划坡头区龙头镇莫村新屋片新农村建设时,共同商谋在莫村新屋片剦鸡埇岭采砂用于村道路硬底化建设。2018年10月13日晚上,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和莫某己、莫某庚、莫某辛组织莫村新屋片群众在本村莫惠泉小卖部处开会讨论,并由全村137户村民代表签名同意在莫村新屋片剦鸡埇岭采砂用于村道路硬底化建设。2019年2月至同年11月7日期间,莫村新屋片村民小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租用挖掘机二辆、推土机一辆及一套洗砂设备,擅自在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莫村新屋片剦鸡埇岭进行非法采砂、在马央岭处进行洗砂。该非法采砂场由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和莫某壬、莫某癸(均在逃)负责管理;莫某甲负责“望风”;莫某戊等人负责开车运砂。

2019年5月1日,莫村新屋片村民小组为换取混凝土用以本村道路硬底化建设,由莫某壬以“莫村砂场”的名义与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河砂购销合同,以177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向该公司出售河砂。2019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7日,莫某戊等人驾驶车辆从上述马央岭砂场共运送9971.22立方米砂出售给该公司,总金额人民币1764905.94元。

2019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莫某乙、莫某甲、莫某戊在上述非法采砂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查封桂KV3959号厢式货车一辆及粤MM279号雪佛兰黑色小轿车一辆。

2019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非法采砂现场查封挖掘机二辆及推土机一辆。

2019年11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丙因本案在坡头区龙头镇莫村新屋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莫某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3月26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莫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莫某丙非法采矿是用以其村民小组进行新农村建设,并非为了营利,且是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丙不起诉。

查封的桂KV3959号厢式货车、粤MM279号雪佛兰黑色小轿车、挖掘机二辆及推土机一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莫村新屋片村民小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764905.94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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