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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乙非法经营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002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区**园**栋**单元,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本院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7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冯某某(已提起公诉)在未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以**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代理商名义,向下发展未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执业资格的李某某(已提起公诉)等人为下级代理,吸引客户使用信管家APP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上三公司均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资格及经营期货业务资格)等平台上投资期货,在客户进行交易时收取手续费以获取收益。2018年10月份,杨某某在平顶山市光明路浏览网络时发现李某某发布的期货信息和微信联系方式,遂添加李某某为好友。后杨某某在李某某诱导下,在李某某提供的投资平台上先后投入3815670.5元频繁进行期货交易,造成杨某某亏损250余万元。

客户投入的资金由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换汇公司换汇后,存入香港**期货曾某某的账户内,被不起诉人莫某乙、莫某甲按照杨某某的要求,负责为客户代理开户,并使用自己及其母亲刘某某银行卡为客户出金、入金。杨某某投入的资金中956302元进入刘某某银行卡、539826元进入莫某甲银行卡,其他分别转入鲁某某、李某甲(以上两人均另案处理)、**国际、**国际、**国际等账户。

2019年11月12日,侦查人员在湖南省益阳市将莫某甲、莫某乙抓获。莫某甲、莫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且已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杨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某与莫某甲、莫某乙等人之间的转账记录、和解协议等书证;

2.同案犯供述:同案犯李某甲、鲁某某、李某乙、杨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莫某乙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系初犯,莫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积极退赃,已得到谅解,决定对莫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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