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0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乙和莫某甲、莫某丙、莫某丁、莫某戊(均不起诉)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莫某丙、莫某丁、莫某戊和莫某己(已起诉)及莫某庚、莫某辛(均不起诉)等人在谋划坡头区龙头镇莫村新屋片新农村建设时,共同商谋在莫村新屋片剦鸡埇岭采砂用于村道路硬底化建设。2018年10月13日晚上,莫某己、莫某丙、莫某丁、莫某戊、莫某辛、莫某庚组织莫村新屋片群众在本村莫某子小卖部处开会讨论,并由全村137户村民代表签名同意在莫村新屋片剦鸡埇岭采砂用于村道路硬底化建设。2019年2月至同年11月7日期间,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莫村新屋片村民小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租用挖掘机二辆、推土机一辆及一套洗砂设备,擅自在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莫村新屋片剦鸡埇岭进行非法采砂、在马央岭处进行洗砂。该非法采砂场由被不起诉人莫某乙和莫某甲、莫某己三人负责管理;莫某癸(不起诉)负责“望风”;莫某壬(不起诉)等人负责开车运砂。
2019年5月1日,莫村新屋片村民小组为换取混凝土用以本村道路硬底化建设,由莫某甲以“莫村砂场”的名义与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河砂购销合同,后向该公司出售河砂。经广东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检测,结论为:莫村新屋片村民小组在上述剦鸡埇岭非法开采的矿种为建设用砂;非法开采消耗建设用砂资源储量10116立方米,其中外运出售9971立方米,洗砂场堆存145立方米。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建设用砂的价格为137.33元/立方米。莫村新屋片村民小组非法开采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莫村新屋片剦鸡埇岭建设用砂的价值为人民币139万元。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莫某乙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莫某乙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莫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鉴于其非法开采建设用砂是用以其村民小组进行新农村建设,并非为了营利,且是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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