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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0********,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明**街**号,住四川省华蓥市**街道办事处**号。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到华蓥市明月镇郑家嘴码头附近收取其提前安放在渠江里的地笼网捕鱼,叫居住在附近的刘某某帮忙划船,因莫某某的渔船船桨断了,经莫某某提议,二人驾驶刘某某的自用船在华蓥市渠江郑家嘴段水域收取地笼网捕鱼,刘某某负责划船,莫某某负责收网捕鱼。11时30分许,二人捕捞完将船靠岸时被华蓥市农业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5.4925KG,地笼网58副,钢质船1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赔偿,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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