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11月8日;同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6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车至昆明市石林县鹿邑收费站,将驾驶车牌为云G**号东风牌红色货车的莫某某带到鹿邑镇阿诗玛东路**号李某某家院场装货,之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组织人将初烤烟叶和烟丝装到莫某某驾驶的货车上,并在货车尾部装了一层白菜做掩饰。同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车将莫某某带至石林县鹿邑收费站上高速后返回。
2018年7月21日17 时许,莫某某驾驶装有烤烟叶、烟丝的车牌为云G**号东风牌红色货车行驶至保龙高速公路龙陵方向黄草坝加水站时被当场查获,莫某某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施甸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初烤烟叶12515.2 公斤、烟丝3041公斤,价值共计人民币442366.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