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钟山县城**捡到被害人某某某遗落在**一楼大厅沙发上的一部华为手机,后联系被告人莫某乙开车到**接他。二人发现该部手机尚在登陆状态下的微信有27OO元左****,二人便商议到加油站给车加油,于是二人开车到中国**加油站使用某某某微信支付给莫某乙的面包车加油及购买了中华、芙蓉王等香烟,合计消费270O元,所购香烟二人平分。案发后,邓某某和莫某乙积极退赃2700元给某某某,捡到手机也返还给了某某某,2020年3月16日邓某某主动到钟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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