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90051976********,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街道**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单燕红,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明知他人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标价格的方式进行串围标,仍参与4个工程的串通投标,其中两次纠集杭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绿化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路-**路北)一、二期工程的围标,两次用其所在的杭州市**有限公司参与**绿化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东信大道-滨文支路)等2个工程的围标,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9.7万元,现已退出全部赃款。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占某某、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汤某某、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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