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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5********,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明知同案人李某某(已不诉)帮助他人在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实施串通投标情况下,仍然帮同案人李某某以7000元每家的价格购买了11家建筑公司参与项目的串标、围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和同案人李某某、易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等人的供述;2.提取笔录、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是从犯;且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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