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A****5号轻型货车沿**县道由南宁市往**镇方向行驶,至**县道**岭与**岭之间路段时,适遇被害人刘某甲驾驶南宁**号牌二轮电动车在前同向行驶,莫某某驾车从刘车左侧超越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莫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桂A****5行驶证复印件、商业保险单复印件、强制险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桂A****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信息查询单、自述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情打印单、经济赔偿凭证、收条、调解协议、付款交易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桂A****5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痕迹司法鉴定、车速鉴定意见、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操作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莫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莫某某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对莫某某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