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超速驾驶川F0****号小型轿车沿韶山路从新金雁大桥方向往西湖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韶山路二段拿铁城小区路段时,与从其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万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万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立即下车查看现场,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配合公安民警的调查工作。后又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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