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70********,回族,高中文化,广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驾驶桂N****0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大道“**大厦”前路段时,莫某某将车停于道路右侧停车泊位后打开该车左侧前门,车门与成宁某某驾驶的南宁M**号(临时车牌)电动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成宁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27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谅解,情节轻微,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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