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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金城江区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莫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桂M****7号小型面包车搭载被害人莫某乙(莫某甲的岳母)、万某某、莫某丙、万某某、莫某丁、莫某戊等五人沿国道210线由金城江城区往南丹县方向行驶,15时57分,行至河池市国道210线3133KM+900M处路段时,莫某甲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与对方由纪某某驾驶的鲁Q****W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桂M****7号小型面包车上乘客莫某乙当场死亡、莫某丙、万某某等人受轻伤,莫某甲受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3月2日,莫某甲与被害人莫某乙的近亲属莫**、莫某己、莫某庚达成一次性赔偿五万元的赔偿协议,莫某乙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莫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另外莫某甲也支付了万某某、莫某丙全部的住院费用以及伙食费等共计2万余元,万某某、莫某丙对莫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 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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