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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1********,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江永县**局,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G2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双牌县**乡**村**组路段时,与沿G207国道东侧行走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相撞,造成黄某某一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莫某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双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颈椎严重损伤死亡。经双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莫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22日,莫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到位,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请求政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说明。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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