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片**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任莫某某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由湛江市区往**镇方向行驶。当天9时20分许,行驶至湛江市坡头区**快线**路段时,与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邓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认定,莫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正遇邓某某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任莫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莫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任莫某某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任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莫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00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有酌定从轻情节。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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