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2********,汉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大业镇人民政府干部,住岑溪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由岑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7时30分,莫某某驾驶桂D****3号二轮摩托车搭乘邓某某沿国道324线由岑溪往罗定方向行驶。行驶至1315KM+400M处而右转横过公路时,与对向吴某某驾驶的桂D****1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及莫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莫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21日,莫某某主动到岑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案发后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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