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村**号,住邵阳县**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月1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蒋文仪,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持B2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湘******面包车从邵阳返回塘渡口,途径邵阳大道邵阳县七里山新田村路口路段时,因对道路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碰撞正经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受伤后当场死亡。经认定,莫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25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到案经过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