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27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2********,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开化县**村**坑**号,暂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福平,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助贷业务的公司,以导流软件“信用管家”APP平台为主要公司业务。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胡某某(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另案处理),崔某某(股东兼运营总监,另案处理)、汪某某(运营推广专员,另案处理)、沈某甲(公司设计主管,另案处理)、范某某(公司设计员,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号**商务中心**座**楼即**公司住址内,崔某某负责对外购买IOS系统APP开发权限账号和密码、汪某某具体对接**公司设计主管沈某甲、被不起人莫某某、范某某等人,安排利用P图软件,伪造相关国家证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伪造营业执照共13份,整改通知书共8份,满足苹果商店审核要求,使**公司继续上架、运营数款与**公司“信用管家”内核一致,具有贷超功能的APP。
其中,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伪造整改通知书2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犯罪记录证明、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材料、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汪某某、范某某相互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胡某某、崔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冯某某、沈某甲、汪某某、范某某、沈某乙、杨某某、沈晓某丙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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