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南通市**经营部实际经营人,住港闸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花苑**号)。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从蒋某某、汤某某(均另处)等人处获取**花苑、**小苑、**隐等小区业主信息,并向张某某、葛某某(均另处)等人提供**花苑、**福里等小区业主信息。经统计,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0262条。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
3.侦查机关调取的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莫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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