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外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332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室)。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8日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申请办理了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一张,至2013年10月10日期间,莫某某多次用该卡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等地进行消费,共计透支人民币219,927.52元,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案发后,莫某某家属代其返还本金,并取得银行谅解。
本院认为,莫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不起诉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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