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5********,汉族,农民,中专文化程度,家住在陕西省富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23时40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庄里镇南环路“吴记串串香”喝酒后,驾驶一辆湘A****5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庄里镇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关十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是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莫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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