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东湖路口地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莫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后民警依法委托医护人员提取莫某某体内血液样本。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93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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